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,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常因婚前資產孳息歸屬產生爭議。

原則: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

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,剩餘財產分配以「婚後取得」之財產為計算基礎。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列入。

孳息部分的判斷分歧

  • 孳息發生時點:婚後產生即為婚後財產
  • 母財產與孳息的區隔:實務上採「分離原則」
  • 增值部分的處理:因市場因素自然增值不屬於孳息

建議於婚前妥善整理財產清單,並於婚後分別保管帳戶,以便日後爭議發生時舉證。